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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6号
为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收业务顺利进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我所对《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内容如下:
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增加“交收月的D8日起(交收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记为D0),交易商不得新订立电子购销合同”。
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pdf
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