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贸易,是买卖或交易行为的总称,通常指以货币为媒介的一切交换活动或行为。其活动范围,不仅包括商业所从事的商品交换活动,还包括商品生产者或他人所组织的商品买卖活动;不仅包括国内贸易,还包括国与国之间的国际贸易。
融资性贸易,其实不属于法律概念,并未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出现,主要是体现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监管文件中,2013年、2016年、2018年、2021年国资委陆续下发了四个政策文件,从这些政策性文件来看,国资委对于融资性贸易的监管经历了从适度压缩规模,到严控严禁、责任追究、零容忍的趋严转变。2023年3月1日,国资委在其官网发布了五大互动热点,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便是“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这个热点问题非常具有典型性,国资委也给出了答复。对融资性贸易业务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即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1)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3)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4)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一定程度上国资监管机构对于融资性贸易的认定相对而言较为宽泛,且覆盖范围也更大。我们通常认为:融资性贸易的唯一目的就是变相放贷,既不关注贸易标的本身,也不承担经营风险。
供应链贸易,是基于传统贸易、物流模式,针对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方案的创新模式,企业通过协调和整合生产、物流、销售等环节,形成一条完整的供应链,以实现高效的生产和销售。这种贸易方式可以打破企业间的交流壁垒,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供应链贸易企业,一般是指提供前端采购、后端渠道类分销的贸易执行服务,核心竞争力更侧重于上下游的渠道网络。这一类型是从传统贸易的基础上演变发展而来的,通过之前的贸易长期合作关系,将已掌握的生产厂商、各级分销商和零售商等资源,在前后端的贸易执行服务中更具有竞争优势,并且对于新客户及品牌商的入驻更有吸引力。从经营模式上分析对于前后端贸易执行服务模式的供应链企业,提供打通生产到零售的所有中间环节,并整合中间环节中的各个企业。在这之中实现紧密合作、统一协调,为顾客提供采购、分销的一体化服务方案。传统供应链贸易的盈利模式通常是通过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销售价格来实现利润。这种模式下,企业需要通过供应链的各个环节来寻找成本优势,例如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物流等。同时,企业还需要通过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价格。
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围绕主业开展供应链贸易业务,其实是国资委不断重复要求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以成立供应链公司的方式来实现降低采购成本、扩大销售等目的。集团集约化采购业务具有独有的优势,集团自身采购规模很大,积累了一批稳定的供应商和物流资源。供应链公司成立后,集团可以把集采部门包括团队、业务划归供应链公司来经营,在此基础上再对外开展供应链贸易业务。
集团集采划归供应链公司来运营可以实现两个方面的作用:
其一,解决供应链公司盈利的问题;刚成立的供应链公司资源少、为了防范风险,还不能快速做大业务,这个时候就会面临盈利生存的问题。如果把集团集采划归供应链公司来经营,可以让供应链公司通过加强采购管理来实现降本增效,降出来的利润留给供应链公司,以解决暂时的生存问题。
其二,供应链公司可以共享集团的供应商和物流资源;供应链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筛选优质的、有信任度的、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客户)进行合作,在原有合作的基础上提供相应的供应链金融服务(融资、仓储、信息、数据),从而更好地发挥集采规模优势,进一步降低集团采购成本。通过共享集团的供应商和物流资源,不仅可以降低采购、物流成本,还可以降低采购风险。
除了集团集采外,一些集团的销售业务也可以由供应链公司来做,这样供应链公司就可以迅速积累供应链资源,为对外做大供应链业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出品:包头稀土产品交易所
作者:董东东
一审:郝学伟
二审:黄 蓉
三审:陈秀昆
校稿: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