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这部法律完善了公司的相关条款,修订内容比较多,对股东、管理者、公司、债权人等影响深远。其中,最为瞩目的是新《公司法》“取消了”资本认缴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注册公司须在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已经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则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五年内,将出现大量公司减资、撤资或注销的情形。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满足新公司法下的企业治理,都会面临不同的涉税问题,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税法的相关知识,对实缴到位、减资、撤资、注销业务中可能会出现的涉税问题进行简单分享。
一、实缴到位
新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可以分期在未来五年内缴足(2029年6月30日前),不需要即刻、一次性实缴到位。若原来的实缴期限约定在2029年6月30日以前,也可修改章程延长到2029年6月30日实缴到位。实缴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股权和债权出资是新公司法增加的两种新的出资方式。
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
1、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如果还像以前一样,利用垫资行为完成出资后抽逃,其要承担的法律风险、税务风险是非常大的,同时抽逃出资形成的应付款项历来都是财务核算的风险点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股东抽逃资本的行为及处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2、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大多需要视同销售或作转让财产处理,除债权和股权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等都涉及到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的问题。股东如果是自然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满足条件的可以享受递延缴纳的税收优惠。故,股东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前,充分考虑各种出资方式的利弊,结合资产的性质、证据的充足与否、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转让成本和纳税成本及估价的确定性等因素综合分析,也可以是部分货币性出资与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结合使用,对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金额提前设计,做出合理合法的、风险和成本最低的结构性安排。
二、减资或撤资
原公司法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实缴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最初为了彰显公司实力,企业的注册资本动辄登记为几百上千万,甚至上亿。
新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可以分期在未来五年内缴足(2029年6月30日前)。部分公司由于受自身实力、经营规模的影响,可能会采取减资或撤资的行为来应对新公司法。减资或撤资除了注意税务风险外,还应同时关注以下事宜: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便于清楚的知道债权人名单及金额,进行逐一书面通知并公告,告知减资方案。
3、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4、不得违法减资。
存在的涉税问题:
1、个人股东减资撤资
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
需要交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意:
(1)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
(2)对非法人企业投资份额转让,比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撤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但有正当理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实施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法人股东减资撤资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相关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分别按照确认为投资收回和股息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两者如出现剩余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实施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三、注销
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对企业注销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企业终止。企业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具体分为解散、强制解散、破产三种形式,三种形式的要求都有所不同。
存在的涉税问题:
1.没有债务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没有未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直接申请注销,不需要补齐。
2.有债务未清偿
办理注销时欠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按企业破产法规定,该出资额要加速到期,必须补齐。
另外,按照最高法院公司法司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依照《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公司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应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所得税事项进行处理。具体包括: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认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的规定,公司在注销申报时,参照税务总局印发的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列。
企业注销时,应当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的处理。如果涉及长期不能支付的债务,应当确认为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公司在注销清算时,账面上若是有留存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要按照财税【2009】60号文的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换句话说,股东除留存收益分配之外,从公司取得的分配金额,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超出部分,视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在严格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同时,也划定了“揭开公司面纱”的边界,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股东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企业注销并不意味着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逃避,若企业经营期间存在偷逃税、欠税、未缴税等情形的,即使企业已经注销,税务局也有可能穿透已注销的企业,向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缴税款。
四、结语
合理规划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市场为导向,重视人才引进和技术升级才是公司生存的根本。注册资本金的高低与公司发展的质量不存在紧密的关系。故,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高低一定要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企业定位进行结合,避免因注册资本金不到位造成涉税风险和法律风险。